香港,不再是内地的避风港
昨天,港府开始修订《逃犯案例》的首读及二读,接下去成立条例委员会,放言要速战速决,争取在7月份开始执行。
这个消息早些时候放出来的时候,引起了HK很多人的恐慌(you’xing)。
什么是《逃犯案例》?为什么要修订?
所谓《逃犯案例》,就是世界各地政府都可以根据新机制所涵盖的严重刑事罪行,以个案形式要求移交。
直白的说,就是能不能合法引渡。
以前很多人在大陆犯了事,脚底抹油先逃掉香港,然后暂住四季酒店打探消息,等风声过去了之后再回去(毕竟财富资产一时半会儿不能全部带走)。
关于四季酒店,在《人民的名义》这部反贪大戏里已经精准的描述过了。
现实中,索性很多富商和敏感人士就花钱买一个香港身份,这样再到国外入籍,可以迂回的达到双重国籍的目的。(因为香港身份即香港永久居民不算做是一个国籍,所以不和大陆的政策冲突,于是很多明星、手套、富商们受到身份质疑后,一定会说自己是中国人啊!香港人当然是中国人,思路正确)。
(援引某文章宣传香港身份的好处)
扯远了,那为什么要修订《逃犯案例》呢?直接导火索是去年发生在台湾的一起命案。
据香港媒体报道,2018年2月上旬,一对香港年轻情侣同游台湾,但疑似在旅行中发生争执,陈姓男子涉嫌在旅馆勒死潘姓女友,然后将尸体以粉红色行李箱装箱,搭地铁至约15公里外的郊外弃尸。
2月中旬,陈男独自返港。女方父母发现女儿失踪后,其信用卡在台湾和香港都有取款记录,于是慌忙向香港、台湾警方报案。陈男被香港警方拘捕约谈,事件才在3月中旬曝光。
陈男向香港警方供述了杀人经过,以及抛尸地点。根据供述,台湾警方在淡水竹围地铁站附近寻获潘女遗体,但部分已腐化成白骨。台湾土林地检署在去年3月、4月两次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并于7月致函香港告知所获证据情况,表达香港若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将给予协助。
然而,陈男已经回到香港,在港台没有引渡条例的情况下,香港检方无法以杀人罪起诉他,也不能将其移交给台湾警方。如果他不回到台湾受审,他的杀人行为就“不会被判刑”。目前,香港检方仅以陈男返港后盗用女友信用卡的“窃盗罪”,以及处理潘女手机、相机等物品的“处理赃物罪”起诉。
杀人嫌疑犯难以被追求刑事责任,症结在于现行《逃犯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于1997年4月25日发布实施。从回归以来21年的司法实践看,该条例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显著问题。
一是阻碍香港与内地及港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使得香港某种意义上成为“逃犯天堂”。
该条例的导言部分,明确了移交逃犯安排“(a)适用于(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并且(b)是为移交因涉及违反香港或该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缉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而作出的。”
今年两会期间,原公安部副部长、现全国政协委员陈智敏,在接受香港电台访问时表示,内地逃到香港的重犯多达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但受到《逃犯条例》的限制,香港并不能将这些逃犯移交内地。
查询香港立法会资料发现,2016年香港特区政府曾书面答复议员,因内地-香港两地法制差异,有关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讨工作须小心进行,各项细节要仔细审视。由于没相关法例授权,故在相关安排正式立法及生效前,不会将逃犯移交到大陆。
二是港人在未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及地区发生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极大困难。
根据《逃犯条例》规定,香港只能向签定双边协议的国家及地区移交逃犯。经笔者查询,目前香港只与英国、新加坡、新西兰、马来西亚、法国等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移交逃犯协议,仍未与其他100多个国家及地区达成双边协议。
三是一些在港犯案后逃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嫌犯,也因为没有引渡安排,港府无从引渡他们来港受审。
二、三固然也是问题,但文章一开始的抗议显然不是对于它们的,而是第一条。
第一条为什么会被有一部分港人如此抗议,背后的原因明显又过于敏感。
之前在《港币保卫战和结婚率骤降》的文章里,我就在疑惑为什么没有明显的做空力量,港币却看似在大量逃跑。可能这条法例才是重点原因之一。
点到为止。
最近,内地楼市回光返照,交易量上升,小心不要做房产税前最后一波韭菜。有人在大量出货。
评论
发表评论